学院制度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admin添加:[财务审计处] 来源:[财务审计处]时间:[2015-08-27][字号: ]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烟台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我院工作人员经批准离开学校驻地临时到烟台市区 (不包括烟台市六区,即芝罘区、高新区、开发区、莱山区、牟平区、福山区)以外办理公务(包括参加会议、联系业务、招生宣传、业务培训、检查指导学生实习等,不包括职工探亲、参加学历进修教育等)所发生的费用。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规定标准定额包干。
工作人员到烟台市六区范围内办理公务均不得住宿,到烟台市六区范围内办理公务无论是否在外就餐均不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一律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从0时起至24时止,不满6小时按半天计算各项补助,满6小时按一天计算各项补助。
第四条  各处(室)、系(部)、中心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出差审批、报销审核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控制差旅费支出。如需乘坐飞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院长审批。在差旅费实行包干的情况下,若当年差旅费包干指标用尽时,不再安排出差任务。确有必要出差时,须提交书面申请,报经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几个部门联合出差的,差旅费按出差人数分别记入部门包干账,学院驾驶员的差旅费不记部门包干。工作人员随学院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按照院领导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属各部门(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部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烟台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按照本人可享受交通工具的最高限额办理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等级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注: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中相当职务人员指:被聘到四级以上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飞机的,须经院长批准。报销机票时,须持院长书面批示或由院长在机票上直接签字,然后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报销。未经批准擅自乘坐飞机的,可按照本人所享受准乘交通工具的最高限额办理报销,特价机票票价低于其他交通工具票价的,据实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可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工作人员出差时与学生同吃同住或寄宿亲友处。凡工作人员出差因此未开支住宿费的,按应住宿天数每人每天补助50元。到济南出差当天往返未开支住宿费的,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未统一安排用餐的,需由接待单位出具未统一安排用餐证明,否则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后,原则上不再报销就餐费用,如确因工作需要而报销就餐费的,应按照就餐人数和就餐标准扣减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暂时按照如下标准执行:早餐20元/人、午餐40元/人、晚餐40元/人。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学院提供交通工具办理公务的,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后,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包括出租车费、地铁费等,下同)。确因工作需要或某些特殊情况需报销市内交通费的,需经学院领导单独审批,并且要扣减相应的市内交通费补助。扣减标准为:每报销30元(含以下)内交通费,扣减市内交通费补助20元。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有效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原则上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审计处对差旅费报销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出差业务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1、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2、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包干标准报销。
3、乘坐学院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不发给市内交通补助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4、出差人员如果住宿费发票丢失,视同未开支住宿费,可按照未住宿标准予以补助;如交通票据丢失造成无票据时,不予报销交通费。
 
第七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必须持经批准的会议通知(须知)办理差旅费结算。由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的,出差人员不再发放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会议规定食宿自理又不交纳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食宿按差旅费规定执行;会议规定交纳会务费并且统一安排就餐的,伙食补助费不再予以补助,住宿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交通、食宿、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会议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院批准脱产带薪参加省内外(不含烟台市区)各类非学历培训、进修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期间接收单位单位未安排就餐的,须由接收单位提供未安排就餐证明,按实际培训、进修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30元,接收单位安排就餐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向接收单位交纳培训、进修费的,也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培训、进修期间不发给市内交通费补助。
对经批准脱产参加顶岗实践、进修的教师,按照学院2008年《教师实践进修管理办法》执行,不享受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往返途中按差旅费标准执行。期间经批准返校的,报销往返路费但不计发各项补助费。
参加高职院校教师国家级或省级培训的,缴纳培训费由接收单位提供食宿,不再发给市内交通补助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往返途中按差旅费标准执行。
参加国内学者访问业务的,由接收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不计发伙食补助费,接收单位未统一安排就餐的,须由接收单位提供未安排就餐证明,凭证明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访问期间不计发市内交通补助费。往返途中按差旅费标准执行。
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教育、考试等,学院均不报销任何差旅费用。
带领或检查学生实习的,可享受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定额报销包干补助。
第二十八条  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烟台市六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不包括援藏、援疆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有关部门有具体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按照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按实际在外工作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30元。工作单位免费安排伙食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给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组织参加的各种比赛、竞赛,参赛人员在正式参赛期间教职工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正常出差的补助标准执行。学生的伙食补助单独计算,由“专用基金”列支。比赛组织者统一收取会务费安排食宿的或学校统一解决食宿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参赛期间不计发市内交通费补助,如驻地距补赛场地较远,可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
参赛需要集训的,集训期间的伙食补助另行审批。
 
第八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
第三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我院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不能提供所在部队差旅费发放证明的,按部队超额发放差旅费处理,学校不再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公开招聘的各类工作人员,其差旅费按照招聘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办理报销,对招聘协议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学院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三条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点居住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处(室)、系(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不得虚报冒领差旅费,禁止超预算批复出差业务。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六条  接待来我院办理公差的,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发给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外出就医不得乘坐飞机,住宿费开支上限为每人每天200元,不发给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如需预借差旅费的,可按照出差审批程序进行办理,对预借款项必须在出差结束返回后两周内结清归还,一事一结不得拖欠。
第四十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制度办事,如发现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 7 月1日起施行。学院此前制定的《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1.烟台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烟台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1:
 
烟台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地市
住宿费标准(元/每间每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每天)
厅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济南
480
330
100
青岛
490
340
100
淄博
480
330
100
枣庄
480
330
100
东营
480
330
100
烟台
480
330
100
潍坊
480
330
100
济宁
480
330
100
泰安
480
330
100
威海
480
330
100
日照
480
330
100
莱芜
460
310
100
临沂
460
310
100
德州
460
310
100
聊城
460
310
100
滨州
460
310
100
菏泽
460
310
100

附件2:
 
烟台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
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住宿费标准(元/每间每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每天)
厅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500
350
100
天津
450
320
100
河北
450
310
100
山西
480
310
100
内蒙古
460
320
100
辽宁
480
330
100
大连
490
340
100
吉林
450
310
100
黑龙江
450
310
100
上海
500
350
100
江苏
490
340
100
浙江
490
340
100
宁波
450
330
100
安徽
460
310
100
福建
480
330
100
厦门
490
340
100
江西
470
320
100
河南
480
330
100
湖北
480
320
100
湖南
450
330
100
广东
490
340
100
深圳
500
350
100
广西
470
330
100
海南
500
350
100
重庆
480
330
100
四川
470
320
100
贵州
470
320
100
云南
480
330
100
西藏
500
350
120
陕西
460
320
100
甘肃
470
330
100
青海
500
350
120
宁夏
470
330
100
新疆
480
3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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