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务学职业院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1号)、《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生全部纳入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学院成立分管院领导任组长,财务处、总务处、学生工作处、校卫生所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的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制度的研究制定、有关问题的解决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医保办),办公室设在总务处。
医保办负责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与烟台市医保办的联系沟通、对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及门诊医疗费的审核等事宜。
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各系学生参保的登记,政策规定的宣传等事宣。
财务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学生参保经费进行专项管理、医疗费核算等事宜。
第四条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1号)、《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驻烟高校大学生参加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6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360元。
第五条 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应由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批准后签订《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大学生弃保责任书》(表格见附件),不享受医疗保障有关待遇。
第六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门诊医疗费执行《山东商务职业学院门诊医疗管理办法》(暂行),因病住院的医药费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烟台市政府《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规定报销。
第七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因病住院需缴纳住院押金的,原则上学校不借款,由个人缴纳,特殊情况由所在系部向医保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学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原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