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制度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财务收支审批暂行规定
作者:admin添加:[财务审计处] 来源:[财务审计处]时间:[2013-07-10][字号: ]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财务收支审批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明确财务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经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收支审批模式
随着学院规模的不断扩大,学院的各项资金收支业务量不断增加,为了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适应院系两级管理的要求。学校财务收支审批程序采用分级与联合审批相结合的审批模式,即相对重要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院长审批;对学院发展有重要影响或金额巨大的财务收支,需经过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后由院长予以审批;在一定的业务范围和金额内正常的财务收支审批权,由学院领导副职(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财务审计处)负责人审批。
    二、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及责任
    1、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所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及包干经费支出的审批。对所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2、学院领导副职:负责所分管部门各项财务收支业务的审批。对所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3、院长:负责全院的财务收支审批工作。对学院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4、财务处负责人:负责全院所有财务收支业务的审批。按照国家的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院的有关财务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财务收支业务的审批工作,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为改善学院内部财务管理、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服务。
    凡参与财务收支审批及相关业务审批的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要依法认真履行审批权限和责任,为自己所履行的审批行为负责。经有关人员审批的业务,若出现违法、违纪等问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财务收支审批内容
    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并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印章(或收款专章);由税务部门********的须同时加盖经济事项主体单位的财务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其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自制部门印章。
    3、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需要办理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单,由实物管理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
    4、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如果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5、学校财务处为学校唯一收费部门,所有收费事项均由财务处进行办理收费或委托部门收取后统一交由财务处交存银行,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收取各项费用。部门要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均应在学院领导批准后,及时到联系财务处备案,属于新增收费项目,财务处及时为其办理收费审批手续,避免产生违规、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现象。
    四、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所有财务审批业务均采取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即每项财务收支业务都必须先经财务处业务负责人员进行初步审核、整理,填制相关的报销凭证,然后经相关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办理财务结算。
    1、工资福利性支出的审批程序
    人事部门经办人→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批→院长审批→财务部门结算发放。
    2、日常费用类支出的审批程序                              
    部门经办人→财务处业务人员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院领导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核→院长审批→财务部门结算。
    3、物资、设备购置及维修(含图书资料)的审批程序:
    部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业务人员审核→物资验收人验收→分管领导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核→院长审批→财务部门结算。
    五、财务收支审批权限及细则
    1、工资福利性支出: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由人事部门经办人经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批,报院长审批后,交财务部门结算发放。
    2、医药费:先经卫生部门负责人审核,然后送交财务审核整理予以结算,结算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2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医药费的报销结算规定仍执行学校医疗费管理办法)。
    3、物资、设备的采购及维修:金额500元以下的由财务处处长审批;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院长审批;1000元(含)以上的由院长审批。
    4、会议费、差旅费:省内出差的差旅费、会议费在包干数额内的部分,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省外的差旅费、会议费及超过包干数额以外的部分由院长审批。乘坐飞机的必须由院长审批。
    5、办公费:正常的办公费由财务处审批。
    6、学生经费:学生正常医疗保险范围内支出和临时性支出1000元以内的药费报销,由系部负责人、医保负责人、财务处、分管院长审批结算;临时性支出1000元以上的,须报经院长审批。学生奖助学金、勤工俭学等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财务处、分管院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支出须报院长审批。
    7、招待费:学院的招待费办公室、院长审批。
    8、车辆维护费:车辆燃料费、保险费、维修费等在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院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须经院长审批。
    9、水电费、电话费、供暖费等正常维持性支出,由分管院长审批。
    10、办理正常业务须借款的,1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审批,10000元以上的以及非正常业务借款的须经院长审批。
    11、正常的小额零星支出,由财务处审批。
    12、院长审批时间为:周一下午、周二上午、周三上午、周四下午。财务处办理结算时间为周一下午至周五上午。
    本规定未尽事项,由财务处请示院长确定。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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