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医 疗 费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既保证教职工的基本医疗需要,又确保医疗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精神,建立职工医疗费用由国家、学校、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按照公费医疗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最大限度地照顾年龄较大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指导思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在编正式职工、离退休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费按每年工龄2元的标准,每月随工资发给个人(工龄不满5年的按5年计算)。
第四条 职工全年开支的医疗费减去全年发放部分,再减去个人负担1000元后的余额为超支额。医疗费超支后按以下情况报销:
1、在职职工医疗费超支额在2000元以内部分、退休职工医疗费超支额在3000元以内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
工龄在10年(含)以下 报销60%
工龄在11—15年 报销70%
工龄在16—20年 报销75%
工龄在21—25年 报销80%
工龄在26—30年 报销85%
工龄在31—35年 报销90%
工龄在36年(含)以上 报销95%
2、在职职工医疗费超支额在2000元以外部分:退休职工医疗费超支额在3000元以外部分,每增加1000元,报销比例降低5%,最低降到70%止。
3、离休职工医疗费开支超过全年发放部分后,在国家、省规定的范围(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五条 教职工体检按照学院制定的体检规定执行。
第六条 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的有关规定
1、学院选择以下医院为“定点”医院:毓璜顶医院、烟台山医院、烟台中医院、烟台传染病医院、烟台肿瘤医院、毓璜顶医院莱山分院、牟平人民医院、烟台口腔医院。
2、慢性病及门诊用药到指定的药店购药:学院门诊部、迎西社区卫生服务站(地点:四眼桥)、中医世家白石村、胜利路店。报销时需开具正规票据并附详细清单(含药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
3、门诊处方限量。一般病人每次用药处方量不超过7天,慢性病人每次用药处方量不超过15天,超过此规定按大处方处理,超出的药品费由患者自理。特殊情况下的慢性病职工,经分管院长或院长批准后每次购药处方量最大不超过30天。
4、职工因病住院治疗要经过批准:在职职工经后勤处审查同意后报学院分管院长批准;离退休职工经组织人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学院分管院长批准。住院治疗原则上应事前书面申请,因病情紧急可先电话申请,入院后补办书面申请。主管部门要负责检查监督治疗过程中的治疗手段和用药情况,并协助办理出院结算的有关手续。
5、职工需转院治疗或转市外医院治疗的,须持所就诊医院出具的转诊意见书和患者本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查报学院分管院长或院长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未经批准转院者,一切费用自理。
6、出差和外出学习期间患急性病住院者,凭当地医院急诊证明、住院病历、处方单(或复印件)和付款凭证,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报销。
7、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职工患急诊经学院批准后,可在当地乡镇以上医院就诊,凭急诊病历、处方、药费明细表和发票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借款及报销手续的规定
1、职工住院治疗学院原则上不予借款,确因家庭困难和其他特殊情况,在患者花费达5万元后,持交款押金和医院催款通知单,经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住院预借款一律现金支付不办理支票抵押预付。
2、职工报销医疗费每半年集中办理报销一次。上半年在6月15日—6月30日办理,下半年在12月15日—12月31日办理,因住院治疗出院后可随时办理报销。报销时须带病历、门诊处方(或复印件)、交款单据及批准的住院申请交有关部门审签。
3、在职职工报销医疗费,先经后勤处审签,再报分管院长签批后报销,报销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需学院主要领导签批;离退休职工报销医疗费,先经组织人事处审签,再报分管院长签批后报销,报销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需学院主要领导签批。
4、患大病需长年治疗的职工,经批准其每半年的住院医疗费,可视作一次结算。
第八条 医疗费报销其他有关规定
1、学院统一组织的规定检查项目以外的检查费,按正常医疗费报销办法结算。
2、职工患病需用大型、昂贵的、特殊设备检查,必须经学院批准。每次、每项检查费超过800元的,个人先自负10%后按规定报销。
3、患者作心脏搭桥、安装支架(限国产)、心脏起搏器等,个人先自负20%后按规定报销。
4、患者需作器官转移手术或安装人工器官,经学院批准后,参照烟台市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报销。
5、见义勇为负伤的医疗费据实报销。
6、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已婚女职工计划生育带环、取环费据实报销(只限一次);无子女的已婚女职工人宫流产费据实报销(只限一次)。已婚女职工(有准生证的)住院正常生育费(包括住院费、手术费、医药费等,下同)在3000元以内的报销90%,3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85%;剖腹产生育的住院生育费在3000元以内的报销90%,3000元以上的部分,每增加1000元,报销比例降低5%,最低降至70%止。婴儿医疗费、保健费、检查费、产妇卫生费、一次性用品(非医疗器械如床单、枕巾、盆等)、伙食费以及其他规定不予报销的费用自理。
7、未经批准在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以外的医疗费及私营、个体、合资医院医疗费不报销。
8、牙科治疗费报销50%(单独结算),镶牙不报销。
9、停薪留职、借调为外单位工作学校停发工资的人员,不报销医疗费;离退休后被外单位有偿聘用,在职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因工作致伤、致病,医疗费不报销。
10、因酗酒、打架斗殴、违章作业等所致伤病,医疗费不报销。
11、挂号费(包括专家门诊挂号费)、煎药费、药瓶费、出诊费、救护车费、特护费、陪住(人)费、取暖费、空调费、赔偿费、一次性用品(非医疗器械如床单、枕巾、盆等)等不予报销。
12、因生理缺陷而施行矫正手术治疗费不予报销。
13、进行远程网络会诊的治疗费、参加健康讲座自购药品及治疗费、参加群众性体育锻炼等费用不予报销。
14、《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超过规定剂量的药品、处方发票与病历记录不符的药品不予报销。
15、未经批准办理家庭病房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九条 有关要求
1、后勤处、组织人事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及主管人员,要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尽职尽责,严格审核,对查出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行为的部门和人员,年终给予奖励。
2、对协助患病职工弄虚作假的主管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3、对弄虚作假多报医疗费者(包括享受较高报销比例者顶替他人买药报销,用自己的病历为家人、亲属或他人买药报销等),一经发现除责成纠正外,其当年医疗费报销下浮20%,并通报工批评。
第十条、其他
1、对患有特殊疾病,全年个人负担医疗费过多,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学院工会委员会审议后,学院在年终可从职工福利费中酌情给予特殊困难补助。
2、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医疗费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