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制度

山东商务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admin添加:[财务审计处] 来源:[财务审计处]时间:[2010-07-09][字号: ]
山东商务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确保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和供给;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学院的资源,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合理编制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加强资金管理,科学配置、合理使用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学院财经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行为;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分析研究解决学院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继续教育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会计核算、财务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资产负债管理、收入支出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报告、财务监督、内部财务清算、财务公开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根据《高等教育法》、《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学院财经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对学院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主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学院各部门和基层单位财务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并接受学院的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
    第六条  学院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和使用学院办学资金和资源。在学院内实行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务会计业务领导,统一财会人员管理。
“分级管理”是指学院财务工作和财务收支在学院“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根据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院和基层单位进行分级管理。即:各部门和单位有权对管理的经费和分配的资源统筹安排,按规定使用学院预算分配的资金;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和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拟定本部门办理经济事项和执行学院财经规章制度的实施办法;编报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等。
“  集中核算”是指按照“财权下放,财力集中”的原则,由学院财务处按“会计核算中心”模式组织学院的会计核算工作,各单位不再开立银行账户和另设财务机构。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在院长、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是学院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财务处各个职能科室分工负责教学、科研、事业发展、基本建设等方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经学院批准设立的财务分支机构,如饮食服务等成立的财务机构均属院内二级财务机构,必须自觉接受学院财务处的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九条  学院的所有财务机构,应建立符合本部门实际的、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包括采用会计制度、核算方法、使用的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报财务处备案;定期向学院财务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体现事业计划对资金的需要,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由学院级预算和基层单位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是学院和基层单位编制预算的基本要求。
    (二)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没有把握的收入不列入预算;
    (三)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十二条  预算方法。预算方法的选择一是要使预算过程简捷和高效,二是要对过去支出的效益与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合理确定未来的支出需求。根据不同时期学院工作重点,确定支出管理目标。严格控制各种随意性开支,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确定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年度财务预算编制的原则、办法,咨询、审查预算建议方案,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学院财务预算,最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定。学院根据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方案,具体安排实施学院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  财务处在院长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学院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落实各项预算经费和临时经费;对基层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指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尽量减少流转环节,确保安全和使用效益。杜绝“小金库”、账外账。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现金收入应及时全额送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和公款私存。支付现金必须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超过范围或超现金结算起点的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有价证券视同现金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严格按“账户管理办法”开立。除独立核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院办企业,学院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单独核算的单位,在财务处资金结算科开设代理账户。 未经批准自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视同“小金库”;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定期进行银行存款对账工作,编制余额调节表,确保存款安全、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各财务机构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购买、领用、保管、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设银行结算票证购领、有价证券登记簿,逐本登记银行结算凭证购用情况,逐张登记有价证券和承兑票据兑付情况。防止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九条   银行预留印鉴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银行预留印应分开保管,禁止一人保管全部印章;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盖章手续。
    第二十条  定期进行“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的对账和限期处理工作。超过三个月,无正当理由的个人借款,财务处从个人工资中扣还;各部门长期占用的周转性资金,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应按时、足额归还,否则将从各部门经费和责任人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一条 资金业务应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细化完善涉及资金安全的岗位责任,明确审批人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要求。重要的经济活动如涉及银行贷款、重大资金支付等实行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度。
第五章   收支审批及收费、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和财务处负责人主管财务收支审批工作,授权制定审批制度(批准方式、权限和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经常性财务收支由主管财务院领导授权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审批;重大财务收支,必须经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对外投资决策等实行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度。
    (一)各单位基本支出在核定的预算内据实报销和借支,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审核支出内容和支出金额并签字或联签(大额支出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工作人员因公借款、报销支出,填写正式借款凭据和索取正式合法有效票据,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齐全方可办理。规定起点以上的支出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三)科研经费支出由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一般支出由科研课题负责人审批,课题负责人发生的支出,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学院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由财务处申报并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学院其他单位不得自定项目、随意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和自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所有收费必须使用合格票据。财务处负责收费票据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印制(监制)校内结算票据,向财政、税务部门领购票据;建立票据印刷、登记、保管、使用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自行印制、购买、转借、转让、代开、销毁票据,更不得以“白条”代替。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册,组织学院的会计核算工作,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 资金、基金的增减;
   (五)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核算;
   (六) 财务成果的核算和处理;
   (七)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院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制定。真实、有效、合法的凭据按实际支出数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支、虚列虚报或以预算数代替。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拒绝办理。
    第二十八条  资金核算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部收支纳入学院财务收支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部门(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必须通过院财务机构统一核算,严禁截留、私分、坐支或公款私存。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按项目、按计划支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进行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的价值核算,设立一级会计科目;相关管理部门建立账册进行明细核算,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入库、计价、保管、盘点、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岗位的责任;避免闲置毁损、变质或无形损耗,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终与会计总账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变价收入交学院作相应财务管理。
第七章   内部财务清算
    第三十条 学院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经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及时进行财务清算。进行财务清算时,学院应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对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三十一条 划、转、撒、并的内部机构的资产、债权、债务,待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学院财务处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分别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整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预算。
    (二)撤消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财务处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的单位,闲置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调剂处理。
第八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
    第三十三条 学院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查后,报公司董事会、上级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财务处向院长办公会议和院党委常委会议报告决算情况。学院独立核算财务机构按季向财务处报送财务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财务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根据事业计划、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对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情况、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情况等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学院决策提供参考。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原始凭证、资产管理等的执行情况、合法性和管理绩效,监督各单位经济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按《会计法》的规定对学院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单据不予受理或要求更正、补充;对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制止和纠正;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检举等。
    第三十七条 学院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学院基层单位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对学院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学院及独立核算的院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务处对各处(室)、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产业集团、后勤集团等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评估,督促其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和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第十章   财务公开
    第四十条 财务公开是院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财务公开,是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措施;是推进高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有效途径。推进财务公开工作,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学院民主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一条 各财务机构可通过“公告栏”、“网页”、“简报”、“通报”、“会议”等多种形式做好财务公开。
    第四十二条 学院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规章制度,年度财务收支报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教育收费及管理情况,院内津贴和补助标准、发放办法,住房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和重大维修改造工程的经费收支情况,大宗物资采购情况,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校办产业管理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二级财务机构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收支及利润情况,业务招待费支出情况,工资奖金标准及发放情况等。
第十一章 会计人员及其继续教育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建立学院在岗会计人员的业务技术档案,并对从业会计人员进行考评。
    第四十五条 经学院批准设立的各级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未经财务处同意不得招聘其他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需征询财务处的意见,并向财务处备案,任何单位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业绩考核及专业职务的聘用应经财务处会同人事组织部门、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办理。
    第四十七条 财务处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需要,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以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四十八条 会计人员必须自觉参加学院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使自己在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得到不断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独立核算的院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解释和修订,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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