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制度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财产物资管理办法
作者:admin添加:[财务审计处] 来源:[财务审计处]时间:[2009-05-08][字号: ]
财产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财产物资的利用率,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产物资的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增收节支的重要环节,各系、处(室)都要重视财产物资的管理,有效地发挥财产物资的作用,要像爱护个人的财产那样,爱护学校的财产物资,防止积压、浪费和损失。
第三条:财务处和总务处是财产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两处室同时设立财产物资总分类账和各系、处(室)财产物资明细分类账,同时记载物资的品名、规格与型号、数量和金额,各系、处(室)配备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任物资兼管员:负责管理系、处(室)的财产物资,登记物资的品名、数量。
第四条:财产物资的管理单位和财产物资的专(兼)职保管员,在业务上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指导;保管单位和财务处要密切协作、严密手续。
第二章     物资的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财产物资,包括学校的全部固定资产、材料和其他低值易耗品。
第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分为五类:
第一类:房屋和建筑物。
第二类:专用设备。包括实验仪器设备、加工机械设备、医疗器械、交通工具、文体设备等
第三类:一般设备。包括家具用具、炊事设备等。
第四类:图书。包括图书室、资料室存放的图书、录像带、光盘、软件等,但不包括期刊杂志。
第五类:其他固定资产。
第八条:材料包括:木材、钢材、水泥、三合板、煤炭、油漆等。
第九条:低值易耗品包括:劳动卫生用具、水电暖维修用材料及零件、劳保用品、五金材料等。
第三章   物资的采购
第十条:物资的采购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各系、处(室)提报的具体计划,经校长批准后,根据任务的急、缓和资金的情况进行安排(设备单价或大宗物资的总额在1万元以上的,要提前一个月提报计划)。
第十一条:购买的物资包括在商店购买的和利用原材料加工制作的物品。
第十二条:在批准购置的物资计划中,属于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商品,应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物资的采购,原则上按以下分工负责:属于文娱设备的,由团委负责;属炊事设备的,由饮食中心负责;属直接用于教学的,如实验仪器、体育用品、图书等,由教务处负责:其余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由总务处负责。
第十四条:购买物资,一般应坚持随用随购、防止积压和浪费。部分常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允许有少量的储备(需用量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五条:物资采购的经办人员要货比三家,严格考察,并尽量从生产厂家或从批发部门进货,确保货真价实。
第十六条:物资的单价或物资的总额在500元以上的,要有两人以上共同采购,主办系、处(室)应会同财务处严格审查物资的价格、质量,凡质量不合格或价格不合理的,保管人员有权拒收货物,财会人员有权拒付货款。凡属采购人员责任心不强或徇私舞弊,采购的物资属假冒伪劣产品,一律由经办人员负责退回;因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全部由经办人员赔偿,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利用原材料自制加工物资或将原物资进行改制的,完工后由主办单位《加工费结算单》办理入库手续;属改制物资的,同时办理原物资的调账手续。
第十八条:基本建设完成的固定资产,在验收结束后,由总务处根据施工单位的移交清册,填制《基本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单》一式三份,分别交财产管理部门和财务处,作为记账依据。
第四章  物资的保管
第十九条:保管员收到购进的物资时,须按发票检查数量的质量,无误后在发票上签字并加盖“登记入库”印章,填写入库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登记卡片,一份送保管会计记账,一份附发票送财务处作报销记账的依据),属固定资产的要喷字编号。
第二十条:物资入库后,要按品名、种类定位存放。零整分开。存放要整齐,留有一定空间,便于存取、查验、盘点。
第二十一条:保管员要认真做好“五防”工作。即防火、防盗、防腐、防锈、防鼠咬,并加强安全检查,对长期闲置不用并有损坏迹象的物资,保管员要及时提出书面报告,送处室领导及学院研究处理。由于保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物资损失的,要按损失的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
第二十二条:保管员月末要把保管的物资与卡片、保管会计账、财务处物资账核对一次,并盖章,发现账实不符,要及时查找原因,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
第五章  物资的领用与调拨
第二十三条:领用物资时,由领用处室填写《物资领用申请单》,经分管校长批准后,送交物资保管部门。保管会计按物资的品名、数量、规格,填制出库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保管员,一份交财务处,分别作为付货、记账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领用物品属固定资产的,由保管会计同时填制《物资调拨单》一式两份,由在库转为在用、保管会计和财务处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分户明细账;属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月末由保管会计汇总出库单,分别按品名、规格填制《发出材料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保管会计记账,一份交财务处记账。
第二十五条:物资保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调拨各处室使用的物资,调拨时,《填制[物资调拨单]一式四份,保管会计、财务处、调入方、调出方各一份,凭以调进、调出物资,登记处室物资账。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在处室之间调动,需带走原使用物资的,须到物资保管部门办理物资调拨单,物资随调拨单走,无调拨单,不得跨处室调动物资。
第六章  物资的出借与清退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财产物资,原则上不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如确有特殊情况需临时借用时,须经过批准,并缴纳押金,借用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具体程序是:由借用人把写明借用理由、借用物资、借用期限等内容的借用物资申请交物资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转报分管校长批准,(借用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物资,须经校长批准)。到财务处缴纳一定数额押金后,凭押金收据和批准后的借用申请领取借用物资。
第二十八条:借用物品每月的租赁费标准为:
每张床2元,每张课桌1元,每只椅子或小凳子0.5元,其他物资临时确定。借用的物品到期归还时,由物资保管员清点检查,开具借用物品收到条,借用人到财务处结算租赁费,凭交费收据抽回原借条。借用物品如有损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九条:单身职工宿舍必需的物资不办调拨手续,由物资管理部门配备,使用人出具借条,一般标准为:每人单人床一张,每宿舍一张课桌或一只床头柜,每宿舍一至二只脸盆架,结婚搬出时,要及时清退,损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
第三十条:教职工调出、退休、学生毕业、短训班结业等,物资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系、处室、班主任认真检查、核对、交接、清退个人、宿舍、班级等使用的物品,如有损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凡清退的物品不符或未缴纳赔偿费的,物资管理部门和财务科不在物资清退单上盖章,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调动、毕业结业手续。
第七章  物资的报废与变卖
第三十一条:学校成立物资报废鉴定小组,由总务处、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饮食中心等有关人员共同组成,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申请报废的物资进行鉴定,确定殘值,提出物资的初步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对确定不能再使用或无法修复的物资,使用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废申请,经物资报废鉴定小组进行检查,由物资管理部门填制《财产物资报废、报损单》一式三份,经批准后,由物资保管部门和财务处分别处理账。
第三十三条:物资报废的审批权限:一般地,单价设备原值在2万元以上的,由学校提出报告、经省粮食局财会处批准后核销;原值在2万元以下的,经校长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经过有关专业部门鉴定、报省粮食局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报废物资的殘值收入或经批准后变卖的物资收入,属于固定资产的,其变价收入转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属于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其变价收入冲抵原列支的事业费支出科目。
第八章  物资的清查
第三十五条:学校成立物资清查小组,由学校分管校长、总务处、财务处、教务处、伙食处等有关人员以及教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六条:每季度终了,由财务处将各系、处室、班级使用或保管的物资(主要是固定资产),列出登记核查表,经各处室自行检查核对无误后,盖章返回财务处一份,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七条:物资清查的方法,采取“以账查物、以物对账”的双向清查,对全校范围内所有的仓库、办公室、教室、宿舍等逐一清点登记。
第三十八条:在清查中,如有盈余的物资,即账外物资,由物资管理部门填制《物资清查盘盈表》一式三份,重新估价,由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处分别入账。
第三十九条:在清查中,如有短少的物资,由物资管理部门填制《物资清查盘亏表》一式三份,分析原因,说明情况,报经学院领导审查批准后,相应地调整账目。属于自然损耗部分,由分管校长批准调账;属于责任事故短缺丢失的,由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处理,给予责任人必要的经济或行政处罚;属于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在清查中,发现长期积压,不再需用的物资,清查小组要及时报请处理,防止造成浪费和损失。
第四十一条:物资清查结束后,清查领导小组要认真进行总结,对在物资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学院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对出现问题较多,严重违反财产物资管理办法或者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学院给予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出借物资收取的租赁费或由于物资损失等对责任人的罚款,赔偿收入,列“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以前制订的有关财产物资管理的规定、办法、制度等,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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