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还贷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方便职工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升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下简称委托提取转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和相关银行,按月将应还贷款本息,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至还贷储蓄帐户,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条 委托提取转还贷申请人的条件
(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借款人及其配偶须同时提出申请, 申请人账户余额不低于 3 个月的应还贷金额;
(二)信用记录良好,申请时无尚未归还的逾期贷款。
第四条 委托提取转还贷需提供的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还贷申请书》。
第五条 委托提取转还贷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委托转还贷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双方在《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还贷申请书》上约定各自的责任,并盖章/签字确认;
(三)委托提取转还贷采用一次委托、逐月办理的方式,公积金中心于每月 18 日前,将资金从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至借款人的还款账户;
(四)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确定为优先划转对象,不足部分从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中划转, 可划转金额不足以偿还当月贷款本息时由申请人另外存款补充。
第六条 委托提取转还贷的额度若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上月偿还贷款本息额, 则按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款本息额划转; 若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上月偿还贷款本息额,则按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
第七条 委托提取转还贷的变更与终止
(一)委托期间出现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 婚姻关系变动的,申请人应在 10 日内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变更;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终止委托提取转还贷业务:
1.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终止;
2.贷款本息已还清;
3.公积金账户被冻结;
4.其他情况需要终止。
(三)委托提取转还贷发生终止的,再次提出此项业务申请须满 12 个月。
第八条 委托提取转还贷的相关责任
(一)委托提取转还贷期间,借款人应主动查询还贷储蓄帐户余额及还款记录,账户余额不足时须及时足额予以补充;
(二)上月无实际还款额或实际还款额不足,造成下月无法划转或划转额不足而逾期的,由借款人自行负责,仍执行借款合同中有关逾期的约定;
(三) 委托提取转还贷的申请人不得再申请其他形式的公积金提取;
(四) 公积金中心对委托提取还贷的暂停或终止不承担告知义务。
第九条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部分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缴存并贷款的职工。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