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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作者:admin添加:[财务审计处] 来源:[财务审计处]时间:[2009-05-15][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2006-11-08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扩大了纳税人自

行申报的范围。随后,国务院通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

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国家税

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反

复论证,本着“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制订下发了《个人

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

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

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
  《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即: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

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

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办法》规定,符合第1种情形的纳税人,即纳税人在一个

纳税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

税款,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

报。符合第2至4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应当按照《办法》的相

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第5种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暂

未明确,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办法》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需申报其各项所得的

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申报的“年所得”

含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

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同时明确,在计算年

得时,可以剔除三类免税所得,即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

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并规定除“个体工

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年所得”外,其他各项所均以毛收

入额来计算“年所得”。
  为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既可以采取数据电

文方式(如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

定的其他方式申报。同时规定,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理申报。《办法》并规定

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提供优质服务的具体要求。如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类申报表,登

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摆放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免费供纳税人随时下载和取用;在

纳税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

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等等。
  此外,《办法》还分别明确规定了纳税申报的地点、期限、方式、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等。
  《办法》的制定下发,对于贯彻落实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扩大个人

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范围的决定,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明确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由于个人所得税主要实

行代扣代缴办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的义务,因此,对扣缴义务人

未扣缴税款、个人又未申报的行为,除了对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予以处罚,对个人追缴应纳

的税款有明确规定外,对个人不申报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较难界定。去年修订的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

上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纳税申报,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办法》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方法、要求、法

律责任等事项,随着《办法》的贯彻落实,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面的扩大,将有效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

税意识,明确其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税法遵从度。
  二是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力度。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看,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往往多

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一定隐蔽性,而税务机关又缺乏必要的信息来源渠道,因此,对这部分人不

能很好地进行管理,容易产生征管漏洞。修订后的税法首次要求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自行

向税务机关就其全年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进行申报,从法律上明确了其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拓宽了税务

机关获知个人收入信息的渠道,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掌握高收入者的各项收入,进而有利于强

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

申报来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类,可以确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更

有针对性;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来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分析,税务机关可从中

发现涉税疑点和个人少缴、漏缴税款问题,为税务检查提供案源,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

学化、精细化管理。
  四是有利于缩短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过渡的进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

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

划纲要》,都明确提出要在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目前个人收入分散、隐蔽,

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情况掌握不全、难以监管的情况下,推行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可以不断增强居民

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也可以为以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过渡创造条件,

积累经验。同时,在实行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的基础上,另行赋予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也与国际通

行做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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