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落实好2019年度教职工个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作者:添加:[cw] 来源:[]时间:[2020-05-14][字号: ]

关于落实好2019年度教职工个税汇算

清缴工作的通知

 

全体教职工: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教职工2019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政策解读

依据税法规定,学校于2019年组织开展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工作,完成了个人所得税改革,并根据教职工工资薪金及专项附扣等信息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详见学校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说明》(财务函[2018]8号)及《关于教职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说明》(财务函[2019]6号)。

现需根据全年度口径,汇总教职工2019年度所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及其他扣除项,计算2019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二、汇算清缴范围

依据税法规定,教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三、办理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一)办理方式及渠道

个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为主,也可到烟台市高新区办税服务厅办理。(具体办理指引,如附件二所示)

(二)办理时间

2019年度汇算时间截止至2020630日;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提供便捷退税功能截止至2020531日。

四、未尽事宜,请参照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或联系财务审计处。

联系电话:6925020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4号)

附件二:个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引--参考版

 

财务审计处

20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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