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所得超过12万元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全校、济南校区教职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均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我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事项。现将具体申报办法通知如下:
一、自行申报纳税的条件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自行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果年内每个月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只需填写表格,无需额外补交税款。
二、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1、构成12万元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不包含以下所得: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⑩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⑪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自行纳税申报地点
烟台市高新区地税局地址:高新区创业大厦
五、逾期不申报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注意事项
1、请符合申报条件的老师至财务处210领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济南校区老师可至济南市地税局官网下载。
2、此次申报为自行申报,请符合申报条件的老师持有关资料至高新区地税局办理,济南校区老师至当地所属地税局申报。
3、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中有什么问题,可通过拨打12366税务服务热线咨询。
4、高新区地税局电话:6922149 (济南校区职工请咨询济南校区财务处)
学校财务处咨询电话:6925020
5、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370695495542513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2万)表单说明
财务审计处
2016/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