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职工探亲费等有关费用结算、报销流程
一、职工探亲费用的结算报销的有关规定及流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单身职工按每年探望一次父母报销探亲路费;已婚职工,按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报销探亲路费。夫妻两地分居的,按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报销探亲路费。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6、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 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7、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8、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 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符合报销探亲费用条件的职工,每年一月份,持有关票据到财务处办理上年度探亲费报销手续。
二、有关医药费、差旅费的报销及流程,请参阅财务处网站学院制度栏内《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医疗费管理办法》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财务收支审批暂行规定》。
三、其他有关业务,请关注财务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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